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9號
聲請人 吳振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玉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台端所陳民國114年1月15日提示日是否對相對人現實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49號
聲請人 吳振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玉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台端所陳民國114年1月15日提示日是否對相對人現實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