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61號

聲請人 余泰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泓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之提示日是否即民國113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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