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4號

聲請人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所欲處分之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