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4號
聲請人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所欲處分之土地、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