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42號
聲請人 蕭立騰
相對人 陳嘉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109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1
112年3月15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21日
TH0000000
2
112年4月21日
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13日
TH0000000
3
113年3月13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3年4月13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