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39號
原告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