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639號

原告 莊富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泓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羽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