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正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4,000元,應繳裁判費205,42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04,9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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