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世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世隆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
103年7月2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