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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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