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 滕苡 均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400元(103410-1,000=2,4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聲請人應陳報7筆人身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額。㈡請釋明聲請人住所地臺東縣○○市○○街○○號房屋為何人
所有?聲請人有無與家屬共同居住?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聲請人應提出105年度1至11月薪資轉帳明細及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聲請人陳報每月交通費1,927元,請釋明所使用交通工具
為何?該交通工具屬何人所有?㈡請釋明聲請人扶養其父 滕志超 及其母 黃美月 ,每月扶養費
各2,500元如何支付?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之金額各為何?
五、請陳報至聲請更生時止,聲請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之實際債務清償情形。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 陳明 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