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執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執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執字第48號聲請人國防大學(即債權人)代表人 邱國正 校長相對人 趙炳強 (即債務人) 梁志萍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應執行行為之行為地,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爰裁定移送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涂瓔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