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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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