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請人順晟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遺失本票之報案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耀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