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二0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震武 律師
徐念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 律師
林達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第二次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