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裁定,命上訴人在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九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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