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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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王媛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柏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68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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