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