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季美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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