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堂將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堂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堂將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檢附之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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