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志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16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05月20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93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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