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清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01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4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