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9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少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83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89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