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順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順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順續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6099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636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553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訴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5472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950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758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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