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錦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錦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錦麗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98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命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