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桂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桂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桂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7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6月3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6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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