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啟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