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8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莊啟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6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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