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戴秋琴平桂綢 之繼承人
       戴秀如 即平桂綢之繼承人
       戴益多 即平桂綢之繼承人
       戴俊凱 即平桂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平桂綢於民國(下同)93年8月3日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
之信用卡,依約被繼承人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一次還清
欠款,並得請求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循環
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詎被繼承人平桂綢至96年4月28日
止累計消費新臺幣(下同)18,786元(其中18,481元為消費
款、305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
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平桂綢又於93年8月2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
約定借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雙方同意日後原告視債務人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額度),約定自93年8月2日起至97年8月
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8.25計付(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15),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等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繼承人於96年8月13日後竟未依約
清償本息,尚欠44,856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
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又被繼承人平桂綢於96年8月10日死亡,被告等人為被繼承
人平桂綢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人負連
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及現金卡
貸款約定書、放款歸戶還款交易明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書
函、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為證,並有本
院依職權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調閱之書函可參,核與原告所
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7條、
97年1月2日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戴秋琴、戴秀如、戴益多、戴俊凱為被
繼承人平桂綢之繼承人,且其等亦未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等情,業如前述,是依本件繼承當時之法律規定,
被告戴秋琴、戴秀如、戴益多、戴俊凱等對被繼承人平桂綢
積欠原告之前揭款項即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
┌───┬─────┬─────┬───┬─────────────┐
│卡別│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計息期間│
││(新臺幣)│(新臺幣)│││
├───┼─────┼─────┼───┼─────────────┤
│信用卡│18,786元│18,481元│20%│自96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現金卡│44,856元│44,856元│18.25│自96年8月14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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