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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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陳韋伶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
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406
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1,000元,原告於10
5年12月19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此有本
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依上揭規定,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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