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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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四九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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