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元整,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肆拾
  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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