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姚宜姈
         張明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顏子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