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參萬貳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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