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彰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參萬貳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