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施志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