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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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彭家倩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