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八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經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且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三、本件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