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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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叁萬元│E0000000││├─┼─────────┼─────────┼───────────┼────────┼────────┼──┤│2│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叁萬元│E0000000││├─┼─────────┼─────────┼───────────┼────────┼────────┼──┤│3│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叁萬元│E0000000││├─┼─────────┼─────────┼───────────┼────────┼────────┼──┤│4│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叁萬元│E0000000││├─┼─────────┼─────────┼───────────┼────────┼────────┼──┤│5│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叁萬元│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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