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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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一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