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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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七號
自訴人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錺鈿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四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甲○○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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