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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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告乙○○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右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六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李麗玲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