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4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文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1、82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猥褻影音光碟片擷取畫面、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至14、20至32、43至54頁),足見被告之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販賣猥褻之影音光碟片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為其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台上字第3937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自101年7月4日起至同年9月27日為警查獲止,所反覆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行為,因該等行為均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性,屬集合犯行為,自應僅論以一罪。末查,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96至100年間,已4度因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而為警查獲,並經法院判刑確定,有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463號、板橋地院97年度簡字第6506號、98年度簡字第1481號、100年度簡字第194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不知悔改,本件再為相同犯行,危害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量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營時間、所得利益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3片,均為猥褻影音之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0261號被告甲○○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現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有多次妨害風化之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100年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100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基於販賣猥褻物品之直接故意,自101年7月4日起,擔任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台灣龍捲風DVD店」之負責人,並在上址,向不詳之成年人,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元之價格,購入猥褻影音光碟片約計1百片後,再以每片2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嗣於101年9月27日,為據報警員經其同意實施搜索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猥褻影音光碟片共3片,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罪嫌,業經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警詢中之部分供述情形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計3片扣案可佐,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張、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暨收據)1份、搜索現場照片影本26張及搜索現場照片24張在卷足查。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而扣案之附表所示猥褻影音光碟片,請依同法第
235條第3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檢察官柯木聯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1│本氣失神│1片│├──┼─────┼──┤│2│變態志願│1片│├──┼─────┼──┤│3│一緒│1片│├──┴─────┼──┤│合計│3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