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洪政焜 住臺南市○區○○街○○○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人 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8,400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880,000元及美金80,000元(以起訴日民國102年4月1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美元兌換新臺幣29.98元計算),880,000+80,000×29.98=3,27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