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賴秀英楊修雄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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