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債權人 陳進 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富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潘富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而潘富俊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附表發票人為「潘富俊」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