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8號債權人 謝志朋 即駿宥輕鋼架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臺中公司地址。
㈢確認狀尾謹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狀裝修工程之釋明資料料。(如:
工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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