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柏成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非常上訴係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其目的主要在統一法令之適用,僅形式上宣告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予撤銷,並不具現實之效力,原確定判決仍屬存在,此等撤銷概不生改判之作用。質言之,非常上訴判決與原確定判決之關係,有如更正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關係,即非常上訴判決僅更正或補充原確定判決違誤之處,使原確定判決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是以,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然因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刑,嗣經非常上訴程序而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75、7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自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原判決確定日期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柏成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科辛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刑,前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4、5之罪,其罪名相同,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為108年1月21日至108年4月27日,時間有所間隔,然犯罪方式大致相同,附表編號2、3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毒品罪,與上開竊盜罪之罪質不同、侵害不同法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4、5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受刑人林柏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8.01.21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00號彰化地院108年度易字第537號108.07.10彰化地院108年度易字第537號108.08.04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12號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05.10.18入監前某日起至108年3月18日查獲止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843號彰化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057號108.06.28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75號110.02.03(原判決確定日期108.08.08)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20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08.05.14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9號彰化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425號108.08.16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77號110.01.28(原判決確定日期108.09.10)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770號4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8.03.25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502號彰化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005號108.11.22彰化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005號108.12.31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9號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5竊盜有期徒刑10月10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