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慧君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53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75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慧君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慧君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8號卷第28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⑴前有犯竊盜案件經諭知緩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⑵為本件竊盜犯行,對他人財產權恣意剝奪,欠缺法治觀念;⑶犯後初始否認,嗣後坦認之態度;⑷有環境適應障礙、創傷後壓力疾患(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8號卷第31頁被告提供診斷證明書),兼衡其行竊財物價值、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財物,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附表┌──┬─────────────────────────────┐│編號│竊得財物│├──┼─────────────────────────────┤│1│「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3」1盒(價值新臺幣220元)│├──┼─────────────────────────────┤│2│「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4」1盒(價值新臺幣220元)│├──┼─────────────────────────────┤│3│「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8」1盒(價值新臺幣220元)│├──┼─────────────────────────────┤│4│「 凱婷 零瑕肌密電修級遮瑕膏明亮膚色」1盒(價值新臺幣360元)│├──┼─────────────────────────────┤│5│「凱婷璀燦鑽幻光眼影盒BK-1」1盒(價值新臺幣380元)│├──┼─────────────────────────────┤│6│「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抗手震板黑」1盒(價值新臺幣350元)│├──┼─────────────────────────────┤│7│「Za抗手震極細氣墊眼線液BK999」1盒(價值新臺幣35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甘股
109年度偵字第3553號被告楊慧君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慧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14時29分許起,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由 吳莉筠 擔任店長之寶雅松竹店內,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之「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3」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220元)、「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4」1盒(價值220元)、「ABS炫彩幻澤眼影AEAS18」1盒(價值220元),「凱婷零瑕肌密電修級遮瑕膏明亮膚色」1盒(價值360元)、「凱婷璀燦鑽幻光眼影盒BK-1」1盒(價值380元)、「媚比琳超激細抗暈眼線液抗手震板黑」1盒(價值350元)及「Za抗手震極細氣墊眼線液BK999」1盒(價值350元)等7件商品,得手後進入該店廁所內,以不明手法破壞上開商品包裝盒後,於同日15時7分許,以其他商品結帳後,即逕行離去。嗣吳莉筠發覺遭竊,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莉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慧君固坦承於前開時地拿取上開7件商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事後將上開商品放回某貨架上,並未竊取上開商品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吳莉筠指訴歷歷,且有職務報告、監視錄影檔案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犯罪所得共2,1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張惠娟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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