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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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2號債權人 魏駿 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22,2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3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附表支票「到期日」109年10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應為支票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