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鍾明信
被 告 世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鍾明信
被 告 世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