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榮格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客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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