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以欣 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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