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以欣 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