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黃炳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客
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3份、債權讓與報紙公
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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